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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格尔木市场监督管理局十大典型案例之八

2020-09-21 浏览: 754

罚你没商量!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销售速冻食品且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案件回放】

2019年1月,格尔木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食品生产小作坊“格尔木某某面条经营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该店销售区东侧的冰柜内摆放有外包装标示为“某某”字样的预包装速冻水饺,在该店销售区西侧的货架上摆放外包装标有“某某”字样的待售预包装挂面,其中部分挂面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年2月1日”“2019年2月2日”。当日我局立即对该店生产加工速冻食品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之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店作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销售速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三)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之规定,属违法生产加工速冻食品的行为;该店在1月份生产销售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年2月1日”“2019年2月2日”的挂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违法加工速冻食品的行为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如下行政处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标注有虚假生产日期的挂面予以了没收并罚款5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二、依据《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加工速冻食品的行为,对其违法加工的速冻饺子予以了没收并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评析】

此案中当事人“格尔木某某面条经营店”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违规生产食品生产小作坊明令禁止生产的速冻食品的行为,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违返了《食品安全法》和《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反映出我市食品加工小作坊对食品生产加工相关法律法规常识性认识的缺乏,对我市食品加工小作坊从事经营活动具有典型的教育震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