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很重要
2019年10月,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格尔木某超市将进购的鸭肉风干肉和手撕肉分装到一斤装无任何标签标识标签的包装中封好口后进行对外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之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和无标签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做出了如下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该超市经营的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风干肉和手撕肉、无包装标签的手撕肉,依法予以了没收,没收了违法所得120元人民币罚款7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案例评析】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识是该食品的基本信息,消费者对购买的食品基本信息具有知情权,购买标签不符合规定和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随着我市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业的发展,消费者、经营者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密切关注是构建安全放心食品经营环境的有效保障,该案中当事人经营不符合规定和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相关法律,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的教育引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