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籍管理
(一) 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转学相关政策及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
1.休学相关政策及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
(1)相关政策
①休学期限按1学年设置。超过休学期限的,家长(监护人)要提出延长休学时间的申请。
②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③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假、事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学生休学期间,不允许转学,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2)所需材料
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父母或监护人向学生所在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因病申请休学者需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核办操作。
(3)办理流程
①由父母或监护人向学生所在学校提出休学申请。
②学生所在学校审核由父母或监护人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符合休学条件的,由学生所在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提交申请,当地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完成休学。
2.复学相关政策及所需材料
(1) 复学相关政策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通知学生户口所在地政府,由当地政府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2) 所需材料
复学。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康复证明。
(3)办理流程
由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发起复学申请,上传复学证明材料。由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核办操作。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接续学业的原则,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读。
3.转学相关政策及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
(1)转学相关政策及所需材料
①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变化确需转学,需由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双方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核办。
②跨省转学必须具备转出、转入学校所在地有关学生户籍、管理、学业水平考试等条件规定,并按照教育部统一跨省转学流程在全国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办理。
③义务教育阶段转入学生没有学籍,由接受学校申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逐级上报,省教育厅向教育部申请新的学籍号后逐级反馈,由学校补录上传。
④义务教育阶段转入学校无法提供学位的,应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学校承担责任。
⑤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转学,接受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不允许通过转学进行变相留级。
⑥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⑧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2)办理流程
①学生监护人向双方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②转出学校同意后开具学籍信息(含全国学籍号)、盖章。
③转入校依据相关规定和学校学位空额等情况审核同意后,在全国电子学籍系统中提交转学申请。
④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核办。
(二)适龄儿童延缓入学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
1.申请条件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申报材料
(1)延缓入学申请审批表三份;
(2)孩子户口本或身份证;
(3)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