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内容 » 格尔木市老年人优待工作实施意见

格尔木市老年人优待工作实施意见

2018-08-01 浏览: 702

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格尔木市老年人优待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行委,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格各单位

《格尔木市老年人优待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




2017年1122

 


格尔木市老年人优待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增进老年人福祉,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全面提高老年人优待工作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青老龄办〔2015〕30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立足市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针对老年人的特殊需求,积极完善优待政策,逐步拓展优待项目和范围、创新优待工作方式、提升优待水平,让老年人更好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督查检查、示范引领方面的主导作用,在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待,采取鼓励措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

——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优待范围、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积极推进优待工作,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稳步提升。

——突出重点,适度普惠。从不同老年群体的实际需求出发,科学配置优待项目,合理细分服务对象,优先考虑高龄、失能等困难老年群体的特殊需要,逐步发展面向老年人的普惠性优待项目。

——统筹协调,和谐共融。统筹社会优待与社会保障、优待工作与老龄事业、物质帮助与精神关爱协调发展;统筹推进城乡老年人优待工作,加快发展农牧区老年人优待项目;统筹不同年龄群体的利益诉求,促进代际共融与社会和谐。

(三)主要目标2020年,实现全面建立健全老年人优待政策,社会敬老氛围更加浓厚,各项优待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实现优待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优待项目进一步拓展,优待水平进一步提升,让老年人过上更加幸福的小康生活。

二、优待工作的范围

优待的基本对象为市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率先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等方面推行优待措施,逐步拓展优待内容和范围,对户籍不在本市但常住本市且有居住证的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各部门要积极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增强社会成员依法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推动全市老年人优待工作的落实。 

(一)政务服务优待

1政府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责任单位:市老龄委成员单位)

2健全完善高龄补贴制度。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7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

3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用适用,充分发挥托底作用,为“三无”老人、“五保”老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失独老人、高龄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

4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力度,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

5对60岁及以上具有本市户籍的特殊困难老年人(低保老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重点优抚对象、失独老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老年人抵御意外伤害风险的能力。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6在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时,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危房改造。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

7全力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民政局)

8办理老年人的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通过绿色通道等措施依法优先办理,并为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提供预约上门服务,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有代理人的要严格审查代理资格。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9农牧区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资任务。经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同意,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等进行转租作为养老收益渠道,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纳入国家和地方湿地保护体系及其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湿地除外。(责任单位: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支持政策,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各行政委员会

11建立对特殊群体殡葬服务优惠政策,对有特殊困难老年人去世的家庭,自愿实行火葬的,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选择生态安葬方式的,或者捐献遗体的,政府适当给予补贴或奖励。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

(二)卫生保健优待

12医疗卫生机构指导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乡村卫生院为辖区内60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识宣传,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3构建由二级以上医院,基层医疗机构,老年护理、康复专业机构组成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主要解决老年心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等诊疗和老年多脏器衰竭抢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设立老年护理床位。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老年护理、疗养康复、临终关怀等医疗服务。通过引导民资新建、专业机构扩建、现有机构改建,来增加老年病床位和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4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取药、住院、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5医疗卫生机构免收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对特困老年人住院实行药费、诊查费、检查费、检验费、麻醉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减免10%的优惠政策。城镇“三无”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和农牧区“五保”老人,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落实医疗救助相关政策。鼓励和提倡为老年人义诊。责任单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6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7支持符合条件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医养融合式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交通出行优待

18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和航空客运等部门,应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9. 全各交通场所和站点应明示老年人优待服务内容,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立等候专区,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关照。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

20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免费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办理老年人乘车卡或老年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1市内公共交通工具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市交通运输部门协调铁路部门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2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无障碍设计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市旅游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经济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委、市发展和改革委)

23. 已经建成的公厕,未配备无障碍设施的(如安全抓杆、轮椅可进入使用的坐式便器专用厕位等),有计划地逐步改造实现全覆盖,新建公厕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对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四)商业服务优待

24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引导商贸服务企业社区设立服务网点。责任单位:市经济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委)

25市内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和便利服务。对行动不便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应提供电话预约、免费上门等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鼓励餐饮行业为老年人提供免费早餐。责任单位:市经济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委)

26. 市内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设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并提供导引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鼓励对养老金、高龄补贴和享受低保的老年客户实施减费让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和高龄补贴的客户减免手续费。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格尔木市支行 

(五)文体休闲优待

27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园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责任单位: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8市内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对老年人免费开放,并免费为老年人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关注农村和牧区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适当安排面向农村和牧区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责任单位: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9内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免费开放,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全市所有公共体育设施在“重阳节”对老年人免费有序开放。提倡体育机构每年为老年人进行体质测定,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提高老年人科学健身水平。责任单位: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30提倡经营性文化体育单位对老年人提供优待。鼓励影剧院、体育场馆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允许老年文艺体育团体选择室外活动场地,在不影响城市管理的前提下,免费优先安排。责任单位: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31各旅游景区(点)应在售票窗口显要位置悬挂老年人门票优待的规定。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收费旅游景点,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实行门票全免。景区内的观光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半价或免费优惠。责任单位:市旅游局)

32年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公共教育资源应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或老年活动中心学习的免收学费。责任单位: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市民政局)

(六)维权服务优待

33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判和执行。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公安局)

34拓宽涉老司法服务渠道,全方位为老年人提供诉讼便利。开通电话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预约立案;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诉讼材料准备工作;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预约上门立案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法院)

35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需要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优先受理、优先审查和指派。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更多与老年人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法院)

36完善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中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案件代办点、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点四级工作机构网络;搭建老年人维权工作平台,形成工作合力,使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能够得到快速、及时办理解决。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37对于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高龄补贴、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用规定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依法裁定先予执行,以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38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三、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优待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老年人优待工作,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要保障老年人优待工作经费,落实各项财税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强对老年人优待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老年人优待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切实履行优待职责,协力推进实施。优待老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职责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市政府部门要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要广泛开展尊老敬老思想教育和道德宣传、老年维权法制教育活动,不断增强社会成员优待老年人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进一步营造尊重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三)积极协调优待工作,监督检查落实。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服务和监督热线,依法妥善解决好举报和投诉问题,对老年人优待工作中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尽早发现、及时解决。对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本《实施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期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