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格尔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行委,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格各单位、各军(警)部队:
《格尔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6月23日
格尔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科学决策,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债资金等财政资金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由其提供的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市审计局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依法独立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及其他证明资料不实并导致审计结果偏离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市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审计机关、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级审计机关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
第五条 由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安排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般不列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
市审计局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可以围绕设计、勘察、招标代理、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环节,调查与项目有直接关系的单位,核实其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后,根据工作需要,市审计局可以审计招标控制价。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编制金额严重失实的,市审计局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由其按照合同约定或其他规定,停止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承接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审业务;同时,通报有管理权的部门按照规定处罚,并将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第七条 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督,实行项目建设变更、签证备案制,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变更、签证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规模。
项目建设变更或者签证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及时的原则;除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外的一般不予变更或者签证,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或者签证的,应当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在事前办理工程变更或者签证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或者签证事项化整为零,规避审计监管。
第八条 因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或施工单位工作失误,导致变更或者签证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市审计局。
第九条 项目建设变更或者签证,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金额2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单位事前向市审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审计局及时召开会议审核项目建设变更或者签证资料,并为工程变更或者签证的依据;
(二)金额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申请并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论证,就变更或者签证事项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后,市审计局主持,项目单位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等通过现场勘查、会审论证等方式,会签并印发会议纪要及变更或者签证备案表,作为工程变更或者签证的依据;
(三)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事先提出申请并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论证,就变更或者签证事项提出具体意见后,由分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市审计局主持,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等通过现场勘查、会审论证等方式,会签并制发会议纪要及变更或者签证备案表,作为工程变更或者签证的依据。
第十条 因现场施工变更,导致项目投资规模超过概算批复10%以上的,由原概算审批部门下达概算调整批复。
第十一条 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审核的项目建设变更或者签证,不得计入工程竣工结算,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支付相应工程款;事后补发的签证,不予备案,增加的金额不得计入决算。
第十二条 由于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监理等责任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弄虚作假、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对项目建设变更或者签证审核不严等因素,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编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
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审计局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市审计局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的工程量及竣工结算等资料,建设单位负责人应当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资料报送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当核实现场实际工程量,其中项目建设变更或者签证、跟踪审计备案的工程量及金额不得更改。审计中,如工程量及竣工结算与实际严重不符,市审计局应当视情况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责任单位对审计人员现场实测工程量有争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复核工程量,并将复核情况报送市审计局;对现场实测工程量无争议但建设单位负责人拒不签字的,市审计局将视情况报市政府,同时根据现场实测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特殊性、专业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审计局审计时,可聘请相关专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经监理单位初审并移交相关工程结算资料后,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竣工决算。
第十八条 市审计局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重点内容: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决策程序执行情况;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及调整情况;
(四)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六)工程质量控制及监督情况;
(七)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八)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十)单位工程结算及项目竣工决算情况;
(十一)投资绩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第十九条 市审计局合理确定审计重点,运用先进技术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有重点地跟踪审计财政资金投入大、建设周期长或者涉及重大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重点关注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重大变更、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审计局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局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将审计通知书送达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遇有紧急事项或者建设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等特殊情况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审计局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开展项目审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审计局应当按照规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论性文书,建设单位应当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局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 市审计局对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向报告人民政府,并抄报有关部门。
审计发现的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措施不完善等情况,市审计局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五条 如有需要,市审计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并负责审核检查其承办的审计业务质量。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审计局或者由其建议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和规模、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三)按规定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四)虚列工程成本、虚列投资完成额、隐匿结余资金的;
(五)材料设备采购、保管不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六)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七)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
(八)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参与虚假签证,并造成损失的;
(九)编制虚假工程造价文件,或者串通虚报工程造价,或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误差严重的;
(十)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市审计局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审计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建设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三)隐瞒建设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建设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对聘请的专业人员、社会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工作内容未履行督导复核责任或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与聘请的专业人员或社会审计机构串通舞弊的;
(七)造成审计结果重大错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八)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市审计局组织的社会审计机构或者聘请的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局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审计局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必需的经费,由市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市审计局组织社会审计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审计发生的费用,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7月23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