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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5〕164号)

2020-09-20 浏览: 57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商务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我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尤其是近年来重特大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突发连发,救灾工作异常繁重、任务艰巨。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以下简称“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事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履行救灾职责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国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取得较大成效,初步形成“中央-省-市-县”四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但与日益复杂严峻的灾害形势和社会各界对减灾救灾工作的要求和期待相比,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还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如储备库布局不甚合理、储备方式单一、品种不够丰富、管理手段比较落后、基层储备能力不足等。为全面加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提高国家整体救灾应急保障能力,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以人为本、保障民生、提升效能的要求,以满足新常态下的救灾物资保障需求为核心,秉承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改革创新的发展思路,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建设模式,着力构建“中央-省-市-县-乡”纵向衔接、横向支撑的五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加快形成高效畅通的救灾物资储备调运管理机制,切实增强抵御和应对自然灾害能力,不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水平,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经各方努力,使我国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和管理水平得到全面提升,形成分级管理、反应迅速、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种类齐全、功能完备、保障有力、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显著提高,救灾物资调运更加高效快捷有序;确保自然灾害发生12小时之内,第一批救灾物资运抵灾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救灾物资管理体制机制及政策制度。各地要将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地方为主、上下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救灾物资储备资金长效保障机制,健全民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以及军地共同参与的救灾物资紧急调运应急联动机制,完善跨区域救灾物资援助机制。健全完善救灾物资管理相关法规政策,建立救灾物资库存更新、应急补充、分配发放和报废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各环节工作流程。研究制定各类救灾物资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和认证标准,形成科学合理、门类齐全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标准体系。

(二)科学规划、稳妥推进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各地要综合考虑区域灾害特点、自然地理条件、人口分布、生产力布局、交通运输实际等,遵循就近存储、调运迅速、保障有力的原则,科学评估,统一规划,采取新建、改扩建和代储等方式,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在现有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基础上,完善中央救灾物资库(代储点)布局,充分发挥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在统筹调配国家救灾资源方面的主体功能和核心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多灾易灾县要因地制宜推进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形成一定辐射能力,满足本行政区域内救灾工作需求;多灾易灾的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要视情设置救灾物资储存室(间),确保第一时间处置和应对各类突发灾情,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形成纵向衔接、横向支撑、规模合理的“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三)切实落实救灾物资分级储备主体责任。中央和地方救灾物资储备按照分级负责、相互协同的原则,合理划分事权范围,做好储备资金预算,落实分级储备责任,结合历年自然灾害发生频次及影响范围、群众生活习惯、民族习俗等,科学确定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及规模,形成以中央储备为核心、省级储备为支撑、市县级储备为依托、乡镇和社区储备为补充的全国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中央储备需求量较大、价值较高、需定制定招、生产周期较长的救灾物资(如救灾帐篷、棉衣、棉被、简易厕所等);省级可参照中央救灾物资品种进行储备,并视情储备价值较高、具有区域特点的救灾物资(如蒙古包、净水器、沐浴房、应急灯等);市县级储备价值相对较低、具有区域特点的救灾物资(如毛毯、毛巾被、凉席、蚊帐、秋衣等);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视情储备一定量的棉衣、棉被等生活物资以及简易的应急救援工具,并根据气象等部门发出的灾害预警信息,提前做好应急食品、饮用水等物资储备。省级、市级救灾物资可视情将储备物资下移,向多灾易灾县(市)、乡镇(街道)分散储备,以提高救灾物资调运、分配和发放工作时效。

(四)积极拓展救灾物资储备方式。完善以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储备为辅的救灾物资储备机制,在目前储备库自储实物的基础上,结合区域特点,试点运行不同储备方式,逐步推广协议储备、依托企业代储、生产能力储备和家庭储备等多种方式,将政府物资储备与企业、商业以及家庭储备有机结合,将实物储备与能力储备有机结合,逐步构建多元、完整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立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动员机制,拓宽应急期间救灾物资供应渠道。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物资储备,大力倡导家庭层面的应急物资储备。要根据自然灾害趋势预测意见和灾害实际发生情况,认真做好救灾物资应急储备工作,确保应急期间储备物资能够调得出、用得上、不误事。

(五)进一步提升救灾物资紧急调运时效。建立健全民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部门以及军队参加的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协同保障机制,完善跨部门、跨区域、军地间应急联动合作模式。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重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调运的协调工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做好运力储备和调度以及损坏公路、桥梁、港站的紧急抢修等应急交通保障工作。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要加强与本地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和物流公司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做好物资调拨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能够迅速、安全运抵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六)提升救灾物资全过程和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灾区可视情设立临时救灾物资调配中心,负责统一接收、调配和发放救灾物资。强化救灾物资出入库管理,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责任,实行专账管理,确保账物相符。救灾物资发放点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吸收受灾群众推选的代表参与救灾物资发放和管理工作,并将物资发放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积极推进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救灾物资验收、入库、出库、盘点、报废、移库各环节工作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水平。充分利用北斗导航定位系统、无线射频识别技术等,积极推进民政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系统试点应用,加强人员培训和系统应用模拟演练工作。探索救灾物资管理大数据应用,实现全国各级救灾物资储备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互联互通,促进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七)规范救灾物资供货渠道,确保质量安全。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遵守救灾物资招投标采购制度,规范采购流程,强化质量监督,根据质量监督部门提供的有资质检验机构名单,委托检验机构做好救灾物资质量检验工作,建立库存救灾物资定期轮换机制,确保救灾物资质量合格、安全、可靠。灾区各级民政、商务、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障灾区物资的市场供应,确保救灾物资质量安全。要特别重视救灾应急期间食品、饮用水的质量安全,充分考虑天气、运输等因素,尽量提供保质期相对较长的方便食品、饮用水。要安排专人负责在供货方交货、灾区接收、向受灾群众发放食品前等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全面抽查检验食品质量,彻底杜绝将质量不合格食品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八)严格落实救灾物资储备库安全管理责任。各地民政部门要不断强化岗位职责,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防控能力,确保业务流程清晰、责任落实到人。健全完善24小时应急值守、安全巡查、日常考评等制度,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形成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强化防火、防雷、防潮、防水、防鼠、防盗等安全措施,加强库管人员消防知识等培训,做好日常防范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完善安全检查长效管理机制,突出做好灾害隐患的“再排查、勤巡查、常检查”,确保救灾物资储备库及存储物资绝对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到加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制定“十三五”规划和当地实际编制本地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任务和进度,按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建设工作。坚持科学谋划、全面布局,统筹城乡、重点推进,合理确定重点建设项目,统筹布局救灾物资储备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在人员、资金、物资、装备、技术等方面的投入力度。鼓励多灾易灾和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逐步健全完善各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

(二)各司其职,相互协同。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牵头开展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救灾物资招标采购、救灾物资储备网络管理平台建设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审批和投资安排,加强救灾物资价格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管理经费年度预算安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用地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运输工作;商务部门负责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提供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配合做好救灾物资质量把关检验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指导检验机构做好灾区食品、瓶桶装饮用水、药品等救灾物资质量检验工作。

(三)整合资源,多元参与。坚持各级政府在规划编制、政策引导、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加强部门间沟通和协调,优化整合各类社会救灾资源,积极寻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帮助和支持,探索应用先进管理理念和引进市场机制等举措,完善相应激励机制、建立畅通的参与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工作。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