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增强农牧民群众地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能力,有效拓展救灾渠道,不断健全完善我州社会保险体系,根据青海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青民发[2014]293号)和《关于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青民发[2015]46号),经州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启动农村牧区住房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助自愿、稳妥推进”的原则,通过政府分级补助,个人适度缴纳保基本、农户自愿参保保增量的形式,逐步建立全州政策性农房牧区住房灾害保险机制,形成与政府救助互为补充的灾害风险保障体系。
二、试点地区
格尔木市、德令哈市、都兰县、乌兰县(省级试点)、天峻县、茫崖行委、大柴旦行委。
三、支付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财政支付标准。按照“保基本、广覆盖”的原则,每户按60平方米住房参保,有多处农房的住户,限保所居住的一处房屋,每户基本投保金额3万元、保险费率2.6‰,每户应缴纳保险费78元,其中:各级财政补贴60%(46.8元)、农户缴纳40%(31.2元)。对低保户、五保户、优抚户、60岁以上农村退役士兵、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投保应缴纳的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二)资金来源。财政补贴所需资金,州、县(市、行委)财政各承担50%。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合作。各地民政局、财政局要积极协调沟通,主导向本级政府汇报,要进一步完善细化内容,启动本地区农村牧区住房保险工作。
(二)广泛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向农户宣传普及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的主要内容及相关知识,进村入户明确告知农房灾害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标的、赔偿标准和流程等重点内容,鼓励农牧民积极参与,确保惠农政策落地。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政府必须将农房灾害保险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并发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