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人民政府
关于格尔木市城市建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各相关单位、被征收人: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进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的相关规定,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城市建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有关事项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格尔木市西城区行政委员会。包括昆北、金南、金北、杨树巷、园林、建安、光明路社区和华荣片区。(具体以格尔木市棚户区改造分解图为准)。
(二)格尔木市东城区行政委员会。包括海湖、体育场、建兴巷、博爱巷、育红巷、盐湖和星园路社区。(具体以格尔木市棚户区改造分解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979—8413332 联系人:曹志军
办公地址:格尔木市昆仑路56号
三、征收实施单位
(一)市西城区行政委员会。
联系电话:0979—8467001 联系人:高庆刚
办公地址:格尔木市柴达木西路众信巷2号
(二)市东城区行政委员会。
联系电话:0979—8414000 联系人:王红芝
办公地址:格尔木市柴尔汗路23号
四、房屋征收搬迁期限:2018年5月28日至2018年11月27日(具体签约时间以签约通告为准)。
五、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格尔木市城市建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六、有关要求
(一)自发布房屋征收告知书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因本市居民应征入伍、服刑注销征收范围内户口和因结婚、出生等原因确需入户、分户的除外);
4.房屋抵押登记;
5.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6.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7.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房地产登记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申请的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1年。
(三)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在征收搬迁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限腾空房屋。
七、其他事宜
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西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