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保护义不容辞
【案件回放】
2019年9月11日,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由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移送函对某某公司沱沱河加油站涉嫌侵犯“中国石油”注册商标专用权做了详细说明,我局即刻进行了调查取证。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某某公司沱沱河加油站存在两种商标侵权行为:1、雨棚标识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宝石花”图形商标近似;2、大立柱指示牌与中国石油公司注册“uSmile、昆仑好客”文字商标一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处理依据及内容】
我局责令当事人某某公司沱沱河加油站立即停止了侵权行为,对当事人某某公司沱沱河加油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国石油”“uSmile昆仑好客”“宝石花”标识依法予以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如下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某某公司沱沱河加油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处以罚款35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商标,尤其是知名商标,作为现代标志承载着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综合信息传递的媒介,企业强大的整体实力、完善的管理机制、优质的产品和服务,都被涵盖于标志中,通过不断的刺激和反复刻画,深深的留在受众心中。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给被仿冒企业造成很大损失,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惩侵犯商标专业权的违法行为,保护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并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力争形成打击侵权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