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说“不”
【案件回放】
2019年6月,我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投诉称,格尔木某门窗加工部未按照约定尺寸提供商品,其对提供不符合约定尺寸的阳光板进行更换要求予以拒绝。经调查查明:2019年4月15日,消费者王某某在当事人处定购了440平方米的阳光板,规格厚度为1.5mm,销售单价为37元/平方米,总价为16100元。双方约定由当事人负责给消费者进行安装。当事人在未告知消费者并征得其同意的前提下,在安装的过程中将阳光板协议厚度1.5mm变成1.2mm。6月18日,消费者发现阳光板厚度不符合约定尺寸,要求当事人更换所安装的阳光板,其以各种理由拖延。6月21日,消费者将当事人以不按照约定内容提供商品且发现问题后拒绝更换为由投诉至我局。6月28日,当事人向消费者支付8000元人民币赔偿款。当事人在未告知消费者征得其同意的前提下,改变提供商品规格、尺寸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属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处理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如下行政处罚: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责令格尔木某某门窗加工部停止违法行为并就该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案例评析】
当事人在为消费者供货、安装过程中使用与约定尺寸不相符的阳光板,主观上是想获取更高的利润,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守信交易原则,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得到了应有的处罚与惩戒。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倡导经营者应当强化诚信营商意识、共同营造公平守信的市场环境;广大消费者也应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如既往,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己任,恪尽职守,依法行政,努力为全市人民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