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政务公开工作保密审查管理办法(纲要)
第一章 总则
明确本办法制定的目的及国家、省、州、市重要政策及文件依据;明确本办法适用范围,并对文件中涉及到的主要概念进行说明;明确格尔木市做好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主要原则。
第二章 保密审查主体及责任
1.明确保密审查的信息范围。
2.明确保密审查机构设置、审查员的确定及各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
3.明确各单位对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要求及保密审查过程中对不明确的政务信息的公开要求。包括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等;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 保密审查工作程序
1.明确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的程序;
2.明确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的工作要求及程序。
第四章 保密审查公开标准
明确保密审查过程中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五章 保密审查不公开标准
明确保密审查过程中要对信息进行区分处理,同时确定审查过程中不能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六章 保密审查责任追究
1.明确保密审查结果信息的公开时限,以及在审查过程中信息内容涉及第三方时的处理程序和时限。
2.明确保密审查泄密处理补救及查处工作机制及要求;
3.明确保密审查工作中行政复议及诉讼工作要求;
4.明确保密审查工作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及要求。
第七章 附则
明确本办法的解释主体及发布实施。